在银川,进行精神病鉴定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首先,我们必须理解什么是"精神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角度看,“辨认”是指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则是指情感与意志。
那么,银川精神病鉴定需要哪些具体条件呢?
1. 法定能力鉴定
这种类型的鉴定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则指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此外,还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自卫能力等的鉴定。
2. 法律关系鉴定
这种类型的鉴定主要针对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发生而导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鉴定的目标是确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现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失常与其所受精神刺激的关系,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在银川进行精神病鉴定时,需要确定精神病诊断,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例如,精神分裂症属于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而癔病属于神经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尽快康复并参加正常社会生活。
另外,还需要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例如,精神分裂症系内因性疾病,发病原因不明,一般认为内因为主,个体素质有缺陷,自身潜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过是诱发条件,而且许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无外界诱因的情况下发病的。而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创伤是发病原因。
总的来说,银川精神病鉴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在进行鉴定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