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戚某怀疑妻子汪某婚外情,并指控其子戚-华生非其亲生。汪某否认婚外情,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对其不利。
第二种意见: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不能强制。
评析
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须提供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证据,才能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举证妨碍
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须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子女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
申请人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推翻非亲子关系的证据
被申请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本案适用
本案中,戚某已完成举证责任,汪某无理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且戚-华生未成年。因此,可以推定戚某与戚-华生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要点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关系,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证据。
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推定规则须严格掌握条件,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家庭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