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出轨导致离婚案件的激增,亲子鉴定程序在确认亲子关系和争夺抚养权方面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亲子鉴定程序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并阐述其相关原则。
亲子鉴定程序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原则上,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非婚生子女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而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的原则
1. 自愿原则
亲子鉴定涉及亲情关系和婚姻稳定,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2. 证明义务
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在申请人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 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此条件应从严掌握,包括:
提出的一方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提出申请的一方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4. 区别对待原则
人民法院在处理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结论
亲子鉴定程序原则上应遵循自愿原则,但当符合特定条件时,法院可以推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亲子鉴定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