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亲子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用于确定亲子关系。在亲子鉴定中,举证责任和举证妨碍的认定至关重要,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
自愿原则: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证明义务: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法官内心确信: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举证妨碍的认定
证明责任转换: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
平衡证明责任: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
避免随意化:总之,要避免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在亲子鉴定中对于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要点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申请亲子鉴定一方负有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且满足特定条件时,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