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基于亲子关系请求法院提供公力救济,如继承、赡养、抚养等权利。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而涉讼,如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的争议。
二、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需提出鉴定申请。
被鉴定人同意鉴定:被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仅为高概率的可能性判断。
可能性概率可被其他事实推翻,如受孕期间无性行为发生的证据。
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
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如婚姻或同居事实。
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受孕胎儿,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非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但对方同意可作为新证据使用。
一审拒绝鉴定,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属于新证据,可发回重审。
一审因法院原因未鉴定,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可作为新证据,发回重审。
一审双方同意鉴定,一审未鉴定,二审发回重审:事实不清。
要点:
亲子鉴定程序规范化对于案件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适用亲子鉴定案件类型包括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
进行亲子鉴定需当事人申请和被鉴定人同意。
亲子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但可被其他事实推翻。
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可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
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需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