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旨在界定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进行鉴定的条件、证据效力,并探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
二、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亲子鉴定可适用于以下两种案件类型:
1.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当事人主张基于亲子关系的权利,如继承、赡养、抚养等,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2.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从而质疑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
三、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条件包括:
1. 当事人申请
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提出鉴定申请。
2. 被鉴定人同意
被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法院不能强制进行。
四、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亲子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其仅为高概率的可能性判断,可被其他事实推翻。
五、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
如果被鉴定人拒绝鉴定,法院可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如婚姻或同居事实。
六、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1. 二审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原则上不接受,除非对方同意或出于息讼目的。
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可作为新证据使用。
2. 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对方拒绝
二审中重新申请鉴定,属于新证据。
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可作为新证据使用。
3. 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未进行鉴定
二审中重新申请鉴定,可作为新证据。
如果双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可发回重审。
七、结论
规范亲子鉴定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查明事实至关重要。本文提出的条件、证据效力以及不同审级中的程序问题,为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规范适用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