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子鉴定申请原则
双方自愿原则: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证明义务: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举证责任:申请人应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
举证责任转换:当申请人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时,可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举证责任平衡: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也不能轻视或忽略其证明责任。
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
严格掌握:对于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推定不利事实:当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申请人亟待抚养和教育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
申请人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被申请人提不出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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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废止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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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申请人应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应合理把握。
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满足特定条件时,可推定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对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