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探讨此类情况下的法律处理方式,分析双方观点,并提出笔者的评析。
分歧
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高某已提供不孕症诊断证明和亲子鉴定结论,已完成举证责任,乔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意见二:亲子鉴定应尊重父母意愿,一方不同意时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避免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不可推定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一,理由如下:
一、原告高某已完成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告高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高某已提供不孕症诊断证明和亲子鉴定结论,证明其生育能力受限,且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二、乔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乔某否认高某的主张,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乔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高某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高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不孕症和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这些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应依法推定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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